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地旅游安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保障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提升山地旅游安全研究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实习生及临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实验室科研活动的外部合作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实验室以山地旅游安全为核心研究领域,致力于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推动山地旅游安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验室的重大决策、战略规划、资源调配和监督管理。管委会成员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资深研究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包括科研计划制定、团队建设、项目管理、经费使用、设备购置与维护、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人员、设备、资料的安全。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了解实验室安全规定,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九条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实验环境安全可控。
第十条 实验室应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研究,支持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科研项目档案,记录项目研究过程、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确保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资助、企业合作、社会捐赠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审批流程,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提升科研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建立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七章 设备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高效运行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资产台账,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进行定期盘点和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地旅游安全重点实验室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